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衛(wèi)洋 李雙)半夜醒來發(fā)現(xiàn)銀行卡竟在境外被盜刷,持卡人能否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近日,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持卡人訴某銀行賠付被盜刷資金的案件,法院判決某銀行對原告李女士資金損失承擔70%的責任。
2023年某日凌晨2時,李女士在家中收到兩條來自銀行關于涉案銀行卡“跨行POS消費支出”的短信,而銀行卡李女士一直隨身帶著未曾遺失。李女士發(fā)現(xiàn),兩筆交易地點均在美國,立即對涉案銀行卡辦理掛失,并前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對李女士進行了相應的詢問,建議李女士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問題。當日9時,李女士前往涉案銀行辦理銀行卡持卡證明,與銀行工作人員溝通賠償事宜。因賠付比例及賠付進度存在爭議,李女士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李女士起訴后,該銀行向其支付了部分盜刷和解資金。另查明,李女士曾于被盜刷日的前一月在泰國旅游時使用銀行卡兩次跨行自助取款。
法院認為,原告李女士在被告某銀行辦理涉案銀行卡,雙方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被告某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負有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范犯罪行為、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持卡人卡內(nèi)資金交易安全的義務。李女士的涉案銀行卡在未曾離身的情況下發(fā)生境外交易,發(fā)現(xiàn)此情況后立即采取掛失、報警等一系列行為,可以認定涉案兩筆交易屬于偽卡交易。被告某銀行作為發(fā)卡行未盡到上述法定義務,未積極防范銀行卡被偽造,未保證其所發(fā)行銀行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構成違約,故應對偽卡交易導致的卡內(nèi)資金被盜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原告事發(fā)一個月前曾在泰國兩次使用涉案銀行卡跨行自動取款,存在密碼泄露的可能性,與涉案風險交易存在一定相關性,亦應對銀行卡資金被盜刷承擔部分責任。
鑒于原告事發(fā)后立即進行掛失、報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風險交易進一步發(fā)生。綜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對涉案資金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扣減被告已賠付金額,被告應賠償原告5000元。
【法官說法】發(fā)卡銀行對銀行卡交易過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可疑、異常交易負有審慎審查義務,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防止盜刷案件發(fā)生。如偽卡盜刷導致境外取款發(fā)生,銀行未識別偽卡而向他人付款,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持卡人亦應對銀行卡及密碼盡到謹慎保管義務,避免在風險場所進行交易。如因自身過錯導致盜刷案件發(fā)生,或在發(fā)現(xiàn)盜刷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擴大,也應根據(jù)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編:譚好
一審:譚好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